文档介绍:诸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关于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举报人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发放工作。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 (五)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 (六)生产或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四)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不包含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企业或场所中的务工人员);(五)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