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兴瑞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章程【2011年12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胥正全、黄建波、黄龙永、李长建、李娟、李元松、林进萍、林开桂、刘世明、刘云安、骆国芳、唐天和、向彬、杨国勇、曾传志、曾德坤、赵丽丽、朱必华、黄华光共二十人发起,于2011年12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成都市兴瑞土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3000万元。其中:1、成都市新都区饮马河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600万元2、林进萍400万元3、曾传志80万元4、黄华光 150万元5、李长建 150万元6、李元松 100万元7、黄建波 150万元8、向彬 150万元9、杨国勇 150万元10、胥正全 150万元11、黄龙永63万元12、刘云安21万元13、唐天和42万元14、骆国芳240万元15、曾德坤122万元16、朱必华138万元17、刘世明127万元18、林开桂18万元19、李娟95万元20、赵丽丽54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林进萍。本社住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五里村六社,邮政编码:610500。第三条本社以谋求发展、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在保证入股成员基本利益的前提下,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土地整理,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技术培训及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土地整理、土地流转服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蔬菜、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储藏;(三)蔬菜、花卉、苗木的技术培训及所需生产资料的采购、销售;(四)农业观光、乡村旅游、农业劳务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作为本社的发展资金。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及其他社会成员以资金入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代表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三)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六)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七)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按股权大小进行表决。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按章程规定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五条入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由半数以上的理事会同意,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入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