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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doc

上传人:文库旗舰店 2019/7/13 文件大小:4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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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下同)与建设工程的建设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与建设工程的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第四条被保险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保险责任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一)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二)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三)投保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求的;(四)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被保险人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五)因投保人原因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六)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人员管理义务的规定的;(七)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的;(八)投保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或者无正当理由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九)投保人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履行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履约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和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内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二)被保险人未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规定义务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实质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增加保险人责任,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确认的,损害保险人利益的;(四)被保险人明知或应该知道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串通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七)其他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四)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