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桥西区财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科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科罚决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本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性工作。第四条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第五条本局拟作出行政科罚、行政许可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由办公室负责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起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财政政策实施和执行中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所有行政科罚;(五)财政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其他经集体讨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由具体承办业务科室按照执法决定起草、征求意见、法制审核、办公室核稿、局领导签发或集体讨论决定等相关程序进行。第七条承办科室送审重大执法决定事项时,应当按《石家庄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承办单位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本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局领导签发前,承办科室应当送办公室审核。需要征求局内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将征求意见,意见采纳和协调情况在送审前予以说明。第十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法制审核。未经办公室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或者未根据法制审核意见修改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办公室不予核稿,承办科室不得报送局领导签发。第十一条承办科室向办公室提供的送审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办公室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第十二条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三)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六)执法文书、案卷资料是否规范、齐备;(七)其他应当审核的事项。第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单位提交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