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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摘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公司破产中的重要内容。本文剖析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中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和实践,概括了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安排。以美国为借鉴,从立法和操作层面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保护投资者的若干对策。在立法上,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在操作上,确立适当的客户确认标准、及时发布冻结令、迅速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和主体范围、赋予客户对债权甄别确认结果的异议权,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适当引进商业保险。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处置;投资者保护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经进行了多年,迄今仍只有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设立,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关于证券公司破产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尚未出台。本文探讨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安排,针对中国证券公司破产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旨在推动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美国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一、1938年《破产法》第60条1938年以前,美国《破产法》没有针对证券公司破产中客户债权保护和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破产证券公司的客户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除非他们能够追回破产证券公司持有的现金和证券。 1938年,国会修正了1898年《破产法》,其中第60条规定了破产证券公司客户的三个清偿顺序1当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首先收回能具体确定为其财产的现金或证券。 2未能通过上述取回权获得清偿的客户,有权按证券账户净权益比例,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独立基金中获得清偿。证券公司为所有客户账户持有,但不能确定在具体客户名下的现金和证券构成独立基金。 3如果客户净权益没有从独立基金获得足额清偿,未获清偿的余额,由客户和普通债权人一起从普通财产中受偿。由于独立基金经常不足,第60条保护客户的效果并不理想。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遭遇证券业危机。为了保护投资者,重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防止其他证券公司陷入多米诺效应,国会迅速出台了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可以概括为两大任务,两大内容。两大任务指1通过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并发现证券公司破产;2保护公众投资者,避免证券公司破产引起的经济损失。两大内容指1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2创立了新型证券公司清算程序。这种新型清算程序与1938年《破产法》第60条的规定一脉相承。 1的目的是抑制大多数证券公司的经营失败,在证券公司支付不能时保护客户,从而提高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指出的目标是保护投资公众,而不是经纪商。没有救助证券业的意图。 2的法律安排方便了返还破产公司持有的客户财产,如果客户财产已经丧失或被挪用而不能返还,则对客户提供补偿。 1971年到2005年底35年间,共发起314起投资者保护程序,平均每年87家,其中最多的1972年达40家。此外,没有参与并提供保护的证券公司破产数量更多。据统计,1971年到1992年9月,美国共出现20,344家证券公司破产,其中仅有228家出现资金不足,需要介入并为客户提供保护。 3可见,美国实际破产的证券公司数目大大超过了介入的清算。三、1978年《破产法》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7章第三节以证券经纪商清算为标题,对证券公司破产作出专门规定。该节包含第741-752条,共12个条文,除对客户、客户名义证券、客户财产、净权益等重要概念作出界定外,还有关于待履行的合同4、账户的处理5、客户认定6财产清收与分配等特别规定,其内容很大程度上来自。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法律制度一、清算程序《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在美国,证券公司清算可以由根据提起,也可以由证券公司或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提起。依据《破产法》第7章第三节启动的特别清算程序没有参与,具有适用范围广、程序缓慢的特点。清算程序仅适用于会员公司,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优先、迅捷的特点。清算程序实质上可视为破产程序,该程序需要依据《破产法》的许多规定来进行,7不过考虑到《破产法》的某些一般性条款可能无法实现的目的,要求《破产法》第1、3、5章和第7章第1、2节在尽可能与一致的程度上适用。清算程序具有优先于《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的效力,即使证券公司已经被依据《破产法》提起破产诉讼,仍可通过申请客户保护令介入并主导证券公司的清算过程。美国通过专门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程序和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由于有介入并保护投资者,清算程序又区别于《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主要表现如下1清算程序需要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