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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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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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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乡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XX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一条:XX农贸市场由镇政府直接领导,其管理模式是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用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条:市场的对象和功能分布。本市场对外开放,欢迎各界人士前来摆卖,所有进入本市场买卖的人员都必须按本市场的管理制度进行交易。市场固定铺档分设杂货铺、熟食档、肉档、鱼档、三鸟档等其他类型,各铺档主必须与村委会签定租赁合同,并要严格按所定的范围和用途来经营,未经允许不准有其他兼营项目,否则作违约处理。市场临时摊档分设杂货区、蔬果区、禽畜水产区等,摆卖要交纳相应的地铺费,本镇村民自产自销的临时摆卖免费。所有摆卖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区域范围摆卖,如有违反,市场管理人员有权不准其摆卖。第三条:市场内各铺档主和临时经营人员有爱护市场公共设施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义务。对损坏市场公共设施,挠乱市场管理秩序和有不卫生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批评教育还不改正的,村委会有终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场摆卖的权利。第四条:村委会、治保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是市场管理的责任人。治保会和市场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人员负责维护市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秩序等,并实行责任到人,是实施规范市场管理的监督执法队伍。任何人不得妨碍市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或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依照法律从严处理。第五条:市场内各铺档主不准占道经营,严禁乱摆乱卖和阻塞交通,不准乱架遮阳伞和乱搭棚架,要保持市场整洁美观。第六条:市场内各铺档主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防火、防盗等工作,不准乱拉乱接电线,要正确使用燃气具,严禁从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任何非法活动。第七条:市场内各固定铺档必须证照齐全,依法缴纳国家税金和规定缴交的其他一切费用。所有摊档要遵纪守法,文明经商,不短斤缺两,做到公平交易,不得私自干扰破坏他人的合法经营。第八条:各铺档内的固定人员,必须办好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生育服务证,依时参加孕情检查。否则,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按金。第九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让群众吃上放心肉,严禁出售死、病,毒等“三鸟”禽畜,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或过期食品。第十条:市场内严禁吵闹、打架、偷窃、盗抢、欺骗群众等行为,如有发生,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送执法机关处理。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的铺档,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卫生标准,经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平时要搞好市场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沟渠,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本制度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南水村委会,如需修改或补充,将以书面形式告知租户XX镇人民政府二O一0年二月二十三日农贸市场的制度汇编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市场食品检测制度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及机关法律、法规。二、建立规范化食品检测室,配备食品检测设备和专职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测项目不少于8种,市场检测室每日检测不少于15批次,每月非农药检测比例不少于30%。三、按照上级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工作计划,并根据市场的检测能力,为消费者提供一定批次的免费检测服务。四、认真、严谨地开展检测工作,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并输入电脑,完整地记录各类检测台帐。五、对检测出不合格食品,按规定程序进行就地销毁,或责令停止销售并上报市场监管等部门。六、对行政执法部门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已经媒体公示为不合格的食品,市场要配合执法部门及时作出处理。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食品的抽检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检测统计报表。八、热情接待、认真受理群众对食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落实。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职责一、市场举办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市场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条规定:允许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生产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七条、九十六条、九十八条作了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