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贷款中央财政
贴息资金填报指南
第一章贴息对象和范围
贴息资金对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林业贷款项目予以贴息:
(一)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和林果保鲜类贷款项目。
(二)各类经济实体营造的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经济林以及有利于改善区域生态环境的防护林和经济林等种植业贷款项目。
(三)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苗圃)、国有森工企业为保护森林资源,缓解经济压力开展的多种经营贷款项目,以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开展的森林生态旅游项目。
(四)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从事的营造林、林业资源开发(种植)贷款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
第二章贴息率和贴息期限
(一)贴息率。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林业贷款,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
(二)贴息期限。林业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对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营造的防风治沙林和经济林等小额贷款,适当延长贴息期限。贷款期限5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5年;贷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
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是指在贴息年度内(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下同)贷款累计金额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营造林贷款。
(三)贴息资金采取分年据实贴息的办法。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三章贴息计划的申报与管理
一、按属地原则,项目申报单位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林业部门审核汇总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逐级上报。林业厅直属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以下称林业厅直属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国有林场上报的林业贴息贷款计划,报自治区林业厅。
二、农户和林业职工个人小额贷款(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项目,由县级林业部门负责对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申请人身份、地块落实等情况的审核、筛选、汇总工作,并以县级林业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联合行文逐级审核申报。
三、地(州、市)林业局、财政局及林业厅直属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之前,以林业文号联合行文向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上报本地(州、市)下年度贴息资金项目计划申请报告和《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2)和相关资料,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四、2014年林业贴息贷款计划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贷款总额30万元以上单位提供:
(一)项目单位贴息计划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简介和项目简介。公司简介包括: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正营范围,总资产、年收入、利润、利税,现有经营规模,获得证明或认证等等;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总投资、投资估算及申请贴息贷款额详细)、建设内容(符合第一章范围)、计划当年完成情况、贷款方式和用途、偿还能力以及预计项目投产后年产值、上缴利税、销售收入、带动农户、解决就业人数及人均年增收、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附《
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8。
(二)填列《林业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备案表》(附表1)
(三)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有资质单位(最好有林业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贷款总规模30万至3000万元的项目编制《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文本》(附件7)。
(四)企业单位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复印件(作为计划表有关内容的填制依据);
(五)林业龙头企业附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期内林业龙头企业文件或证明复印件(具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也可以);
(六)企业单位附金融部门出据的企业信用等级证明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八)项目贷款规模超过3000(含)万元以上的项目,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环评报告等)证明复印件。
(九)从事林业种植业的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从事苗圃的或种苗的项目单位要提供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明复印件;从事林业加工
的企业附林业加工的有关批复文件复印件(有林果基地的加工企业也要附林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十)农户和林业职工附贷款人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从事林下养殖或林业加工业的附乡级(含乡林业站)以上林业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复印件。
贷款总额30万元以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