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海大学货币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10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货币资金是指学校拥有的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负责,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审批第四条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的原则,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设置现金出纳、银行出纳、支出复核等岗位。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POS机卡及支付密码、网银加密狗及账户密码、银行支票及其他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收付款专用章、保险柜钥匙及密码等,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业务。支出复核岗位负责审核涉及货币资金收支的记账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人员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的金额、日期、票据收款人等是否正确。第五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票、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第六条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七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并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第八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支付申请。单位或个人用款时,应当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的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程序按照《河海大学财务报销管理规定》(河海校财〔2014〕8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三)支付审核。审核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审核无误的予以填制记账凭证。(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支付申请及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开具的银行结算票据需交由支出复核人员进行复核。第九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现金的管理第十条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限额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结算,超过限额的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校内职工工资、校内个人劳务报酬、学生奖助学金和助研津贴等通过银行转账批量代发。第十一条各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以收抵支。第十二条出纳必须以会计审核签章后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章,同时加盖个人名章。第十三条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准浮存账外现金。第十四条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