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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司法原则探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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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司法原则探索.docx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7/1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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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司法原则探索.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本文作者施建辉工作单位南京大学一、诚信原则的历史、发展、相关原则及其立法宗旨诚信原则为诚实信用原则之简称。它起源于古罗马裁判官采用的一项司法原则。在罗马法上,本身没有诚信原则之规定,而是裁判官在审理民事纠纷时以诚信原则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和社会所要求的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其时只是一个观念,它从道德观念中吸收而来,用在一般的恶意抗辩诉权中。实际上当时的罗马法盛行合同形式主义,合同的形式甚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真实,故诚信原则只是个别案件的例外适用。将诚信原则作为债务履行原则加以规定的,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这有两个发展变化期其一,诚信原则在债法中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要求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以善意的心态来履行契约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第3款规定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亦即诚信原则表现为当事人的善意心态。其时的诚信原则实际是契约当事人的守法原则,其作为司法原则的作用暗弱,因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契约自由是神圣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可排除诚信原则的适用,故不必说执法者可依诚信原则来探求并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了。其二,除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债务时,应持善意、意思表示真实、信用外,在法律未有规定或当事人未有合同约定或合同约定不明确时,要求执法者以诚信原则来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行为基础及利益的均衡。这一时期诚信原则作为司法原则,其作用表现在执法者可依诚信原则来探求当事人的意思,协调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尽管如此,诚信原则功能仅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并未越出合同自由的范畴。诚信原则作为社会观点来限制私权及私权滥用的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最早为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所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均有自由发展其人格之权利,褚尊暴豁麟院9‘届研究生、东南大学法杯讲师‘2’。 093,但以不侵害他人之权利与不违反宪法的秩序或道德规范为限。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信及信用方法为之。其它资本主义国家的民法都重新增补此内容,如日本民法新增第条第22项之规定。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诚信原则原在债篇中作为债的履行原则规定,该法第219条规定行使债权、履行债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后在1982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总则中的一款,该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以信用诚实之方法。诚信原则发展至此有以下特点第一,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同时规定;第二,其适用范围扩至一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履行;第三,执法者被赋予一了公平裁量权,从而使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司法原则得以完全实施。诚信原则上述的历史发展,可知其功能的逐步扩大。然功能源于内涵,这里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其含义。关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学者们大都在债法中的当事人之间作公平理解。台湾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乃公平衡量双方当事人利益之准则。[大陆学者认为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洛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履行义务时考虑他方利益,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阁也有学者以情事变更原则注释诚信原则认为情事变更原则为诚实原则之具体适用,同时在于消除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匡梁慧星先生理解为道德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之公平,而所谓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川将诚信原则与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相比较,进而在范围上阐述得比较清楚的是台湾的史尚宽先生,史先生归纳的权利义务指导原则有二,即私权不违反公共利益和不违反社会秩序。在社会秩序中又分公的秩序和私的秩序。其中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之简称纳入公的秩序中,诚信原则纳入私的秩序中。进而指出诚信原则,谓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依正义衡平之理念,加以调整,而求其具体的社会妥当。’硕以立法者的立场,决定其关系,是诚信原则的要求。困此原则具体的适用结果,虽在形式的合于法规或契约之要求或履行因其有背于此原则而被拒绝,而给付义务亦得超过契约所定之内容,使其扩张、变更、减轻或消灭,所谓情事变更之原则,即系由此演释而来。’胡诚信原则要求法律关系当事人间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之善意,以调整其间之利益,乃系在自由主义之基础上,由内部加以修补,而公序良俗原则,则在同一基调上,自外部加以限制。闭史先生关于由立法者通过执法者决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排除诚信原则适用无效以及在比较中阐述诚信原则内涵及外延,都是先进的、可取的。但史先生认为诚信原则只在私权的当事人两者之间适用且修补当事人意思自治则是有背诚信原则之历史发展的,也与其自述的拒绝之说矛盾,另外,以合同_卜的情事变更原则及债法上的给付来注释诚信原则,也可说明史先生的诚信原则观点在其著作时只涉及了债法领域,事实上当时的台湾民法尚没有第1招条的增补款。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从债法中发展而来,然后及至一切民事权利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