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试论农民公民意识与我国公民社会的构建
论文摘要我国公民社会正在形成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公民社会能否形成关系到我国公民社会整体的构建和发展,增强以主体意识、权利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为内容的农民公民意识显得尤为重要,面对影响农民公民意识提高的众多因素,应该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健全基层民主法治,加快农村社区和社会组织的建设。
论文关键词农民公民意识公民社会主体意识
一、公民社会理论及我国的公民社会构建
公民社会的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提出,亚里士多德把公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真正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会是从黑格尔开始的,黑格尔认为公民社会是区别于政治国家的社会领域。后来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引入公民社会领域。西方的公民社会理论是伴随着在西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在社会和国家的二元架构下逐步形成的。公民社会同时应该具备三个特征。首先是个人领域的存在,有的学者称为私人领域。“政治国家、公民社会”两分法论者认为这是经济活动的领域,“政治国家、经济系统、公民社会”三分论者认为是家庭生活或私人生活领域。其次是社团组织,有的观点认为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首要标志。再次是社会领域,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公共领域,“实际承担了市民社会从重商主义乃至专制主义控制之下获得政治解放的语境当中的一切功能。”
我国与西方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历史和现实,因此我国公民社会应该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较早研究公民社会理论的学者邓正来认为,
“中国的公民社会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资源为前提和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也有的学者认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文化为中轴,以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主旨的社会自主领域。无论怎样的观点,都不否认在我国公民社会的核心内涵是如何处理好国家和社会的权力关系。我国长期处于政社不分的环境下,实现社会权力的回归是构建公民社会的前提,社会权力作为社会主体拥有的资源对国家权力的影响力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虽然这个过程是缓慢的,但是必然的。所以不同的环境也造成了不同于西方公民社会的特点。我国公民社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的双重属性。我国公民社会这种特征决定了在中国要实现真正的公民社会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公民意识尤其是农民的公民意识的提高对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构建的内在逻辑关系
西方社会下的公民意识是在社会国家二元论的前提下孕育的。我国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是相对于臣民意识而言的,是指公民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是区别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权利意识。当然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意识的内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主体意识、权利和责任意识、参与协商意识。我国农民的公民意识内涵也主要体现在这三个方面。作为我国社会转型的一部分,农村地区也在经历着从传统农村到现代农村的转型过程。这种转变是公民社会在农村地区形成和成熟的关键,而公民意识的树立又是这种转变的前提。因此农民的公民意识与公民社会的构建存在着一定的联系,本文试以公民意识的内容为线索分析其中的逻辑关系。
(一)主体意识与公民社会
农民的主体意识应该促使农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参与社会活动,“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