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南省长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工程设计变更(以下简称变更),是指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本细则是对《湖南省长沙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实施办法》中“工程设计变更”的补充和说明,如有不同之处,以本细则为准。   三、原则   1、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工程造价、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有利于行车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2、工程设计变更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符合程序的工程设计变更,将不予审批,未经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3、工程设计变更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施工后报变更的行为发生。   4、工程设计变更应遵循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不得影响工程质量或缩短工程使用寿命。   5、不得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经过审批的工程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四、类型   按变更内容划分为:A位置变更、B结构变更、C数量变更、D单价变更、E新增、F取消、G纠错。    五、变更等级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根据长沙高速公路实际情况,一般设计变更又分为一般Ⅰ级设计变更、一般Ⅱ级设计变更、一般Ⅲ级设计变更、一般Ⅳ级设计变更、一般Ⅴ级设计变更。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3)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4)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5)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6)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较大设计变更: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2)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3)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置方案发生变化的;   (4)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5)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6)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7)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8)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9)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11)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12)单位工程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复概算的。   3、一般Ⅰ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不超过5万元的变更;   (2)长度不超过200m的局部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不超过300m的边沟纵坡调整;   (4)挡土墙砌筑材料、涵洞基础埋置深度的变更;   (5)管涵位置、长度、交角、标高、纵坡以及进出水口等的改变;   (6)中、小桥梁工程某些局部不影响结构受力的变更;   (7)长度不超过10m的防护工程的部分改变。   4、一般Ⅱ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5万元小于(等于)15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200m小于8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在300m以上的边沟纵坡改变;   (4)长度不超过1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5)长度不超过1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6)管涵数量和通道标高、交角及路面的改变;   (7)通涵的大小、形式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8)通道、盖板涵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   (9)中小桥梁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小桥为中桥,或改中桥为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5、一般Ⅲ级设计变更   (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15万元小于(等于)20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800m小于11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超过100m小于2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4)长度超过100m小于5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5)中、小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变。6、一般Ⅳ级设计变更(1)投资增加或减少超过20万元小于(等于)50万元的变更;   (2)长度超过1100m小于1500m路段的路基填筑材料改变;   (3)长度超过200m小于400m的软土路基处理方案的改变;   (4)长度超过500m小于1000m的路基防护工程结构形式的改变;   (5)特大、大桥的桥墩数、跨径长度的改变(如果改中桥为大桥,或改大桥为特大桥,则变更不得实施)及改、接线(渠)工程的改变;   (6)特大、大桥基础处理方案的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