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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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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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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 ; 、许可证照;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 、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第六条印花***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不得重用。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第十一条印花***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印花***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印花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条例规定者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说明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立合同人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立合同人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