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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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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15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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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呼伦贝尔市第二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结核病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印发《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卫发〔2011〕13号)文件精神,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成立考核委员会: 主任委员:冯桂英(院长)副主任委员:巩晓东(副院长)焦连丽(副院长)杨全胜(副院长)成员:姜云燕(医务科长)司春武(人事科长)陈旭光(党办主任)阿尔滕挂(结一科主任)杜卫华(结二科主任)王亚军(普外科主任)周胤江(胸外科主任)郭艳静(妇产科主任)李福昌(门诊主任)齐伟(普内一主任)杜斌(普内二主任)郝兴东(骨科主任)考核办公室设在医务科。二、考核制度(一)医师定期考核实行单年度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的第四季度的第一个月开始,下一年的3月1日前完成。(二)考核对象: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在考核年度6月30日前注册在本院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含临床、中医、口腔和公共卫生类别医师、退休返聘医师)。(三)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四)考核工作接受市卫生局的委托和监督,并向市卫生局及时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三、考核方式及管理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一)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由党办、人事科负责) 1、医师考核工作与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及平时考核、考评结果相结合进行。 2、按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考评制度,对医师进行职业道德日常考核,并作为评定依据。 3、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考核由医师所在科室负责提出评定意见,报人事科进行复核。 4、时间安排:于考核当年的10月份,需个人填写、提交“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和“医师定期考核表”,由所在科室对“工作成绩、职业道德”提出评定意见,10月底完成并上交人事科复核。(二)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科负责) 1、业务水平测评由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结合进行: (1)个人述职; (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疗文书的检查; (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2、业务水平测评的管理(1)每年6月份、12月份分别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理论或实作考试至少两次,考核结果记录备案,作为本人业务水平测评的依据。(2)每月对医师病历、处方、各类医技申请单进行抽查,抽查结果报人事科。(三)考核结论(由人事科负责) 在考核年度考核期内,组织召开医院医师考核委员会会议,对受考核医师进行综合评议。根据评定意见和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考核医师名单于每年9月30日前公布。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卫生局备案,并张榜公布考核结果。(四)提前考核(由人事科负责)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2、医师考核办公室应在15日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 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四、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由人事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