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相关问题
贾万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范》(以下简称“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已由总后卫生部于2009年9月4日颁发,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施行。西昌会议以来,军队各医学期刊编辑部都能认真做好新规范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目前正在按新规范编辑出版2010年第一期期刊,为了扩大新规范宣贯效果,促进全军医学期刊编辑质量再上新台阶,也是为了进一步统一认识,应一些期刊编辑部主任的要求,齐学进主任委员决定安排这次培训,并要求我讲得细一点,大家讨论得深入一些,取得共识多一些,为全面准确执行新规范奠定法学基础。现在我就有关问题作中心发言,
一、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法规地位
二、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修订简况
三、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修订要点
四、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相关争议问题处理
五、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实施中的问题咨询
供大家学习讨论参考。
一、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法规地位
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是军队卫生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军队卫生法体系,按法规发布机关等级分为:军队卫生法律、军队卫生法规、军队卫生规章、准军队卫生规章4个层次,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属于军队卫生规章的范畴;按法规调整的内容分为:军队卫生综合计划法、军队卫生防疫法、军队医疗保健法、军队药品器材保障法、军队医学教育训练法、军队医学科学技术研究法、军队卫生战备法、军队卫生出版法、军队计划生育法、军队兽医保障法10个方面,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属于军队卫生出版法的范畴;按法规规范对象的要素性质分为:军队卫生经济法、军队卫生组织法、军队卫生行为法、
军队卫生关系法、军队卫生信息法、军队卫生相关产品法6个类型,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属于军队卫生行为法的范畴。
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修订工作是军队卫生立法工作的组成部分。军队卫生立法工作包括立、改、废3个方面。军队转发国家和地方行业的法规既是军队立法行为又是特殊团体的执法行为。军队医学期刊编辑出版工作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出版规定和军队有关出版管理办法、保密规定,军队在1995年和1998年曾两次制订颁发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则》([1995]卫社字第93号;[1998]卫社字第159号),军队医学院校的学报和地方医学行业学会主管的医学期刊也执行地方医学行业的医学期刊编排规范。
近几年来,全军医学期刊界的同仁围绕是否需要制订(修订)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种意见是军队可以执行地方医学行业学会的期刊编排规范,不需要另外制订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另一种意见是军队可以选择转发施行一种适合军队使用的国家或地方颁发的科技期刊编排规范,不必要自己制订或修订;第三种意见是军队应该自行制订(修订)和颁发施行具有军队特色的医学期刊编排规范。对于以上3种意见,全军医学编辑学专业委员会常委会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认真调查研究后认为:总后卫生部1998年颁发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对科学技术期刊编排规范的新要求;国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颁发的《中国医药卫生期刊编排规范》和中华医学会杂志社修订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排规范》等也都不能很好地适用军队需要。最后,决定以《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排规范》为参考,自行修订一部具有军队特色的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由总后卫生部颁发施行。
二、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修订简况
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是实施全军医学期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强制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较强,修订工作必须积极稳妥地进行。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修订工作历时1年,分3步进行:
第一步立法调研(2008年8月—2009年2月)
2008年8月,在内蒙古海拉尔市召开的第六届全军医学编辑学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研究了军队医学期刊编排规范的修订问题,会后启动了修订工作。
2008年9月,全军医学编辑学专业委员会秘书组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则》([1998]卫社字第159号)复印寄发全体委员征求修改意见。共发出32份,收回11份。王秦玲、王国晨、王国建、冷怀明、余红亚、李玉坤、姜晓舜、周霞、施莼和《东南国防医药》编辑部、《武警医学》编辑部等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我们对11份书面意见进行了整理归纳研究。
2009年1月,进行立法调研。一是对相关引用标准和法规的调研,共调研核对国家标准45部,国际参考标准4部,军队文件3部。二是开展相关规范对比分析研究,重点对《中国医药卫生期刊编排规范》(国家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006年6月修订)、《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编排规范》(中华医学会杂志社2008年12月修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医学期刊编排规则》([1998]卫社字第159号)3个文件及其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