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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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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20 2019/7/15 文件大小:9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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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2006]452号)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3号),参照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镇通建制村公路技术等级为三级或以上等级或含有软基处理、桥梁、隧道、大型挡土墙、沥青路面等工程内容的,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评定验收。第三条  农村公路验收的依据:1、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或专项工程批准文件;2、批准的工程设计、预算文件(或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依据或文件);3、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4、招标、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5、国家、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标准、规范及国家、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文件等。第四条 农村公路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即除完成路面结构外,仍需要有一定宽度的路肩、排水沟、错车道和必要的安全设施;2、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竣工文件,工程自检合格和监理评定合格(如果没有监理的,对监理的要求不作要求,下同);3、经项目业主或地方公路站确认符合验收条件;4、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5、建设单位编制完成竣工决算表(附表3)。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六条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特点和有关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但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少于一年。第七条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检测工作,按照《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分标准》(附表1)的内容进行竣工检测,提供检测鉴定报告。对于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测的项目,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抽检,积累资料。第八条  工程质量鉴定采取评分法确定等级。其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85分及以上者为优良;70分及以上而不足85分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检查实测项目、检查频率、允许偏差及权值见附表1。第九条工程质量检测由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负责组织,按以下规定进行全面检查:1、路线的标准和长度符合设计文件;2、路基路面:路基必须密实、均匀和稳定,并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路基宽度、路面宽度、水泥混凝土板厚,混凝土路面的弯拉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路面应平整、抗滑、耐磨,水泥混凝土路面所用的砂石、水泥和填缝料等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桥梁:新建、改建、加固的桥梁,按照设计图纸及现行评定标准作为单位工程验收评定;4、涵洞:涵洞应能很好的适应农田排灌的要求,便于养护。涵洞顶填土满足最小厚度要求;5、交通安全设施:应在急弯、陡坡、高路堤、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设置护栏、护桩等设施和必要的警告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6、对竣工图表、资料、文件应全面检查核对。第十条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