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仲裁执行申请书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区XX路XXX号。被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区XXX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XXX有限公司董事长。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仲裁裁决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X元人民币。2、请求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一案,XXXX年XX月XX日X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XX劳人仲裁字[XXXX]第XXX号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XXXXX元人民币,支付失业金损失XXXXX元人民币,带薪年休假工资XXXX元人民币。以上共计XXXXX元人民币。现在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要求其履行上述申请。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同时也不给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至申请人至今社保无法续保。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裁决。此致XXX市XXX区人民法院附:本申请书1份。年月日申请人:仲裁执行申请书篇二:张发波劳动仲裁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张发波,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住址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高岗村新湾组74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矿负责人。联系电话(财务会计周宇**********转)执行请求:1、依法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用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用29400元;2、本案执行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楚米岩角煤矿承担。事实及理由:申请人张发波诉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一案,经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于2011年11月4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内容详见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253号《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在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工伤损失费支付义务,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桐梓县楚米岩角煤矿的财产,以支付申请人张发波的工伤损失费29400元。此致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人:2011年12月2日附:1、桐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桐劳仲案调字(2011)第253号《仲裁调解书》复印件一份;2、申请人张发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本《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2份。仲裁执行申请书篇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云南XX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昆明市XX路XX号申请人:昆明XX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昆明市XXX大厦XX座(来自:考试网:仲裁执行申请书)申请不予执行事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违反程序、内容严重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该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庭的组成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不符。两申请人和E**T(卖方简称)于2005年11月7日签订合同第19条:“该合同的解释及该合同下可能产生的争议将由两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依据英国法律裁决,两位仲裁员及仲裁庭应该依照1996年的仲裁法的条款指定。本合同将受英国法律制约,任何由合同或与合同有关的事件引起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和终止)将按照伦敦国际仲裁法庭的条例处理”的约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CAP341号仲裁裁决由单方指定的仲裁员裁决违反合同约定,属于无效的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四)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在有关当事人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的法律不符的”的规定,应当依法裁定不予执行。二、两申请人也没有收到过有关仲裁庭要求指定仲裁员或是参加仲裁程序的公函,两申请人的抗辩机会被剥夺了。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第七条:“在内地或者香港特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查核实,有关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