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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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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16 文件大小: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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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   (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   (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   (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   (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   (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   (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第七条 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中心,是在文化部领导和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的艺术考级工作服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发布艺术考级工作信息;   (二)印发《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考官资格证书》;   (三)监制《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   (四)组织协调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开展艺术考级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动。   (六)完成文化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艺术考级机构和考官   第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规定取得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的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三)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四)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六)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