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46号颁布时间:2011-7-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 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13505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