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资企业清算的基本程序:(1)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2)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3)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4)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5)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6)清算委员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7)清算委员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9)办理财政、统计登记证注销手续;(10)办理海关注销手续。清算委员会补缴相关关税税款后,注销海关备案登记证;(11)注销银行存款账户,剩余资金购汇汇给境外投资人,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12)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13)《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一、清算步骤如下:1、到原审批公司设立的政府部门(一般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外管局)办理提前终止经营的批文,具体可查看公司设立批准证书上的签章单位。一般需要准备:申请书、董事会决议(决议事项为:终止经营、成立清算组、清算程序)、终止合同、协议及公司章程;2、在报纸刊登清算公告;3、清理债权债务(包括税务),中止所有经营方面的合同;4、变现并分配剩余财产;5、由会计事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6、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7、到工商、外汇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注销;8、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方剩余财产的汇出手续;9、将外方所得汇出;10、清算结束。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三、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注销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毋须提交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包括: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董事会决议由懂事签字;外商独资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书面决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