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年4刀20卫生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的健康状况,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木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省、口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沌。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杏。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卜-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H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界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冇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丿IJ具无过敏现彖。第「条具有下列惜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了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X109/。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X109/L;己参加放射丄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X109/L。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品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燈病等。其它器质性或功能性疾患,卫生部门可根据病情或接触放射性的具体情况(包括放射工作种类,水平等)、本人工作能力、专业技术需要等综合衡量确定。第四章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卫生部在国家卫生标准分委员会的棊础上,设立国家级放射疾病诊断组,英职责是:对全国健康检查和放射疾病诊断进行技术指导扣监督检查:受理各省、自治区、总辖市和核工业部放射疾病诊断组或负责诊断放射疾病的医疗机构提出的疑难病问和问题;参加重人放射个故的医学处理T作。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囚家放射疾病诊断组的办事机构,负责英FI常工作。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牛行政部门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放射卫主防护机构和医院负责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放射疾病诊断及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负责本地区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性放射疾病诊断及治疗;参加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卫生医学处理:负责疑难病例的转诊。第卜三条核工业部可以成立放射疾病诊断组或指定专职医院,在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后,负责本部门在该地区的直属金事业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捡和放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