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与项目标准发文号:发布日期:2009-4-2收费依据(一)国家有关收费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1号)(三)《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717号)(四)《关于确认交通部1994年公布调整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务费标准的复函》(计司价格函〔1995〕123号)(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05〕1382号)(六)《关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9〕195号)(七)关于我国已接受《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通知(交通部、交港监字[1980]334号)(八)关于严格执行《73/78防污公约附则1》的通知(节录)([86]厅水监字70号)(九)《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9号)海事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一、船舶港务费(一)[1994]010号文(二)航行国内航线船舶 [1992]967号文 (粤海铁路轮渡)[2005]、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二、船舶检验费按国家计委价费[1998]800号文标准执行三、港务监督管理费(一)船舶登记费 (未满50净吨的船舶,基数为100元),按船舶净吨加收,每净吨收1元,超过一万净吨,超过部分减半收费;、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1000(含1000净吨)、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自愿申请)、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副本25元/本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内河船舶登记证书本20元/本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内河船舶执照本10元/本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 、财政部[1992]价费字191号文(二)船员考试及证书费 、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验船师的理论考试及实际操作考试(全部科目):450元/:450元/[2001]2717号文补考(无论几门)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