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摘要根据法的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不同历史时期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业和金融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在古代。金融法律规范体现在诸法合体的峻法中。近代虽然有规范金融机构及其市场行为的少量规制性规范,但金融关系多是由民商法律规范来调整。现代金融法是金融规制之法,规制是现代金融法的基石和支柱。金融规制在很多情况下需要通过重塑或再造金融交易关系来表达和实现,因此,金融法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行政法。同时,由于调整金融交易的许多规范是金融规制的产物和体现,因此,现代金融法也不是金融民商法。金融规制所根植的社会经济根源及金融规制的目标,意味着金融法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决定着金融规制的范围和程度、正当性和合理性。现代金融法制建设和金融法学研究应重在解决金融规制及其科学性问题。关键词现代金融法;品性;历史考察;金融规制一、问题的提出金融法在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日益重要的地位是随着现代金融业的发展壮大而凸现的。但金融法在法学体系中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受到了种种非难。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未能历史地审视金融法及其发展演变,缺乏结合金融法的发展变化对金融法基本理论进行提炼和建构。欠缺理论的支撑和担纲。这导致在诸如现代金融法品性等问题上缺乏科学认识和定位。并进一步影响到对金融法主旨和任务的分辨,同时导致金融法缺乏支撑其整个内容和体系的理念和思想,并进而造成其组成部分因有机联系的迷失而似乎呈现出一种东拼西凑的杂烩状态。没有坚实的科学理论支撑,任何一门学科都不能成为科学。从这一意义上讲金融法还没有完成从金融法学科向金融法学的转变。科学地建构现代金融法理论,需要首先回答现代金融法是什么,具有什么样的品性?这是关系到金融法的主旨、任务、目标、定位、内容体系和金融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有立足之地的大问题。对此问题,国内外虽然有一定的阐述和观点,但实际上是缺乏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的。其中,国内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倾向于将金融法定性和定位为混合法或。即认为金融法既调整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具有公法性特征,同时也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包含有大量的私法规则和制度,具有明显的私法性,金融法是典型的公法和私法相融合的法,是一个法群;或者认为金融法也是一个以金融事项为参照的法域。由性质不同的调整金融交易、金融组织法律规范与调整金融监管规范构成的二元结构的法域。但是,这些看法在理论上进而在金融法制建设上由于没有解决以下问题。因而需要慎加对待金融法为什么同时调整两类不同的关系,进而有两类不同的规范组成?难道金融法就是相关的行政法规范和民商法规范的简单累加吗?如前所述,有学者就认为金融法呈现二元规范结构。既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组织法律规范,也包括金融监管法律规范,提出金融法是以事项为参照标准的法律规范群,与作为法律部门存在的法是不同的。据此,金融法就是为调整金融关系而由两类不同规范的简单叠加和****称而已。果真如此,金融法就没有任何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发挥,因而可有可无,可以纳入到行政法和民商法之中,没有必要另立门户。如果金融法不是上述两类规范的简单叠加,那么,金融法是什么?金融法有无独有的个性、作用和独立存在的理念?如果有,这些个性、作用和理念在哪里?在所谓私法性和公法性的规范中。哪些应属于或不属于金融法的范畴?决定相关规范归属的理念、标准和界限在哪里?这些问题是金融法的重要基础问题,不回答这些问题,金融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基石仍然是缺失的,且难以厘清和厘定金融法学的体系。若没有体系,就不能成为科学,……它的内容必定是偶然性的……只能是无根据的假设或个人主观的确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从而奠定现代金融法学的基石和科学体系,宜历史地对金融法律规范的发展演变进行考察,进而辨识现代金融法存在的理念、作用和品性。法的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表明,法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和人类的文明进步而演进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演变。这意味着在不同历史时期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金融业和金融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金融业和金融关系如果发生了发展变化,金融法律规范迟早地会做出相应的改变,以满足其发挥调整金融关系之功能的需要。对于金融法及其品性,需要历史地结合其在不同历史时期需要发挥的作用来考察,而不宜一概而论。为此,以下主采史学通说并适当考虑金融法律规范的发展演变的历史特征,以自由资本主义出现前后和垄断资本主义出现为界将金融法律规范的变迁分为古代、近代和现代三个时期,比较和辨别金融法规范随金融业发展而出现的变化。二、古代金融法金融的原本意义是资金融通,即资金剩余者与资金需求者以信用方式进行的资金余缺调剂。这一含义本身就表明金融的产生需要具备社会产品及其体现的财富出现剩余这一条件,原始社会因缺乏这样的社会经济条件。因而没有金融。人类进入奴隶社会之后,金融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条件所产生出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