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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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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上传人:2024678321 2019/7/18 文件大小:5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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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b5E2RGbC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p1EanqFD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平等保护、诚实守信和责任追究的原则。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统筹、监督以及营商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DXDiTa9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第五条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承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义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TCrpUDG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5PCzVD7H鼓励和支持商会等组织宣传投资营商环境和政策。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jLBHrnAI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职权和相应责任,除保密事项外,应当以清单形式在政府网站等载体上公布。xHAQX74J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开收费目录清单,接受社会监督。LDAYtRyK市场主体对收费目录清单之外和擅自提高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权拒绝交纳,并向软环境建设工作机构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投诉举报。Zzz6ZB2L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依法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dvzfvkwM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rqyn14ZN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简明设定证明事项,制定证明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以及已经录入政府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原则上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EmxvxOtO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域内外以及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域外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SixE2yXP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股权、债权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推动产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支持的力度。6ewMyirQ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确保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退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