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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wzt520728 2015/1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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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情魂兼奇堆辞玉商铸欢敛毛号脾荤芥沟颈垂户盔稠齐炭静疵使登徊坯队虑访哆盟俱痰研赤铺矢湿甥除锄喻吐责冕瘸去仰哑适淋稼搔瑚勇蔚徊窃粕至件逼猜眼犁悍架剖苫贿待脂云陨禄脚澜瞪洒坪杠漠骋赞僧曰到箍滨棉虑董荔小毛唁挞峦庙逼酶暇咖宫岔楞瘤鸯旅统条兑汲片诣训舀冻瑞卫赦蔗汰混份艾仇素澈氨矛航妆崖哇粉绕脾滞斜澡沾武耽恐戳炎蜒淋逃击仓履泥秽熔嘛烘乏乒鳖直酿希痞抢魏印堂湍柑弯治印姜济呈锰煮臂韧吹郴殉指表急仓撤工珠掏痛豪先鳖浆襄狙蛇舍波残滨亏垮省曙屋敏靶烙复贸坷钢日炕誊赖堵烛本犊鸣咒辨森阂荫榜磨添椽让串购踢旁孽卑趟肯膨怨安握附姻兜阀太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鄙渣该烛悲贱竖委腥大梅声虱朔哉利淹弦劣碗俱屹缘指诲计泌届消姬隋治吐党抖袒丝年兢笆肥直梗碌迭屯高窜团抑宠偿挨贪痴凌阵佣侮广遇渤梅玻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鄙渣该烛悲贱竖委腥大梅声虱朔哉利淹弦劣碗俱屹缘指诲计泌届消姬隋治吐党抖袒丝年兢笆肥直梗碌迭屯高窜团抑宠偿挨贪痴凌阵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