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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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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食安办关于成都市新都区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的通知(新都府办发[2009]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食安办《关于成都市新都区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九年一月十三日成都市新都区食品市场准入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实施食品市场准入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目标,通过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加强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确保入市销售的食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二、目标任务按照“统筹规划、整体部署、分步实施”和食品安全、就业、稳定三兼顾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有重点地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将在全区53个农贸(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医院、学校及单位食堂,对肉及肉制品、豆制品、奶制品、蛋及蛋制品、粮油制品和调味品(豆瓣、酱油、醋、味精)6类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并在2009年内逐步扩大实施准入的品种和范围。三、6类食品市场准入条件(一)预包装肉制品、乳制品、蛋制品、粮油制品、调味品、豆制品(豆芽、豆腐除外)的包装或标识上需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凡无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的禁止销售。(二)经营者开零销售的大米,凡无包装或外包装上未印(贴)“QS”质量安全标识的,禁止销售。农户自产自销的散装大米允许在其所在地的集贸市场内销售,工商部门负责加强监管。(三)无包装的食用植物油,禁止销售。(四)畜禽肉、禽蛋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其中,生鲜猪肉凭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以及生猪定点屠宰厂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入市销售;牛、羊、兔禽等其它家畜家禽白条肉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预包装生鲜禽蛋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验讫标识入市销售,散装生鲜禽蛋凭《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外地生鲜禽蛋凭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合格证明或检疫验讫标识入市销售。(五)农户自产自销的生鲜禽蛋,凡来自当地畜牧部门检疫合格区域的,可在当地集贸市场销售。对生鲜禽蛋检疫中发现的问题,畜牧部门要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负责实施事发区域自产自销生鲜禽蛋的禁入。(六)现做现卖的糕点、面食、腌卤肉制品、凉拌菜等食品,凭原材料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原材料进货台账,方可销售。各监管部门按照成食安委[2008]5号文件明确的职责,把好制作食品原材料的入市质量关。6类食品市场准入的标识另发。四、工作职责(一)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市场准入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各镇(街道)食安办具体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二)区食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