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背景1、甲方从事打地板、拆墙、清理建筑垃圾、清理装修垃圾及运沙、碎石、水泥、红砖、水泥砖运输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等业务,经过长期的事业经营,积累了价值人民币52万元的固定经营资产(详见固定经营资产清单,该清单为本协议的附件一),并拥有丰富的市场资源等无形资产。2、乙方对甲方从事的行业已进行充分的了解,认为甲方从事的行业有广阔的前景,愿意投入资金与甲方合作,扩大甲方的经营规模,共同发展。甲方尚未注册成立公司开展经营,但乙方同意将甲方拥有的固定经营资产和市场资源等无形资产视为一个整体事务,甲方拥有100%的整体事务,乙方愿意以人民币30万元购买甲方整体事务的30%的份额。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确认,由双方共同设立一家项目公司,甲方任法定代表人。项目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甲方占85%的股份,乙方占15%的股份。三、出资方式1、甲方以价值52万元固定经营资产作为出资,甲方将本协议附件一所列的全部固定经营资产投入项目公司,乙认可甲方的出资价值人民币52万元。2、乙方以现金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30万元,乙方同意在年月日之前一次性将该款项交付甲方。3、乙方将款项交付甲方之日,视为甲乙双方的合作开始日,双方已完成对项目公司的出资,且均高于进行工商登记的认购额,项目公司的总资产价值约人民币82万元。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1、自合作开始日起至项目公司成立之前,甲方开展经营所获取的利润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所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同意不分配,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转为项目公司的资产。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按持有项目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取红利,而按7:3的比例分配,即甲方分取项目公司利润的70%,乙方分取项目公司利润的30%。3、甲乙双方同意,如出现亏损,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分担,即甲方分担项目公司亏损的70%,乙方分担项目公司亏损的30%。如不再经营项目公司的,则以各方对注册资本的认购额为限。五、事务执行1、设立项目公司的事务由甲方负责,乙方需协助配合。所产生的费用,先由甲方垫付,在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由项目公司支付。2、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全面负责项目公司各项事务。3、乙方有权检查项目公司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报告项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六、股份的转让1、项目公司成立之后,甲乙双方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份。2、项目公司成立之后三年内,甲乙双方任一方都不能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项目公司成立满三年之后,甲乙双方任一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时,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之间有优先购买权。七、双方保证1、甲方保证附件一所列的固定经营资产为其所有,没有对外担保,不存在权属争议。2、甲方保证其所有的挂靠在其他公司的固定经营资产在与挂靠公司合同期满之后转到项目公司。3、乙方保证按约支付款项给甲方。八、违约责任1、本协议生效之后,乙方超过按约定付款时间日的,应该支付人民币元给甲方作为违约金。2、甲方收取乙方投资款之后,不得用于非合作事项之外的事务,如私自使用,乙方发现之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违约金。3、如甲方的固定经营资产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九、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人一合作协议方可诉至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协议签订地为兴宁区快环建材市场。十、其他1、项目公司设立不成功的,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按7:3分担,甲方在扣除乙方承担的费用后,应当退还乙方交付的款项。2、本协议仅为甲乙双方签订,但项目公司注册成立时,甲乙双方需要在自己约定的注册资本认购额内增加其他显明股东的,甲乙双方属于签约代表,但任一方代表的其他股东均需遵守本协议约定。3、任一方要强行退股的,就股份转让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资产评估,并在清算后,由甲乙双方按7:3的比例进行分配。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本协议约定内容或签订补充协议的,由双方协商一致。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协议签订地点:南宁市XXXX快环建材市场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合作协议投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甲方: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所:住所:甲、乙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双赢的原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入股乙方与第三方投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及持有乙方股权事宜达成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