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陂区引进优秀青年企业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大力引进和贮备优秀青年企业人才,使其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实现人才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筑国际性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武发【2012]12号)、《黄陂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意见》(陂发【2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青年企业人才(以下简称优秀人才),是指由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或者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引进、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备案的下列人员:(一) 国内“211工程”和“985工程”院校毕业的博士生和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生;(二) 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三) 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四) 为实施“木兰英才计划”而引进,经专家评审组认定的优秀人才。(五)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一般不超过30周岁。企业现有人才经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区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优秀人才岗位。岗位的招聘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企业自行制定招聘条件及细则。区人社局负责协调企业开展招聘活动。第四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主管全区优秀人才的综合管理工作,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企业引进优秀人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统一实行合同管理。第六条企业按本办法引进优秀人才须签订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优秀人才人事档案须由区人才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劳动合同内容应包括:(一) 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二) 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三) 聘用期限;(四) 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五) 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企业与优秀人才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并在保证不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善处理。第八条企业与优秀人才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须在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周内报区委人才办审核,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薪酬待遇第九条优秀人才的薪酬,由企业所发工资薪酬和财政资助津贴两部分构成。第十条企业聘用的优秀人才工资薪酬,由企业与聘用人员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第十一条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资助和津贴:(一) 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可享受6-10万元安家资助费,其中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6万元,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0万元。合同期内在我区自购普通商品房定居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区财政按所购房屋总价的20%-30%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硕士生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补贴房屋总价的20%,博士生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补贴房屋总价的30%。安家资助费和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二)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的,三年内每月享受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