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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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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20 文件大小:3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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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1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收费标准项目分类基础设施非基础设施分类永久占用(元/平方米)临时占用(元/月·平方米)永久占用(元/平方米)临时占用(元/月·平方米)重要水域非重要水域重要水域非重要水域非重要水域一类地区220170325006二类地区300250436008三类地区3803305475010备注:1、基础设施是指铁路、机场、公路、桥梁、码头、电力、电信、供水、引水、水利等建设项目,其余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为非基础设施。2、重要水域和非重要水域划分按各地政府公布的水域名录执行。3、临时占用水域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收,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临时占用水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允许申请延期一次,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附件2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计算方法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范围的确定(一)对于已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及其管理范围计收。(二)对于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水塘,按以下规定界定建设项目收费的地域范围:1、水库(山塘):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范围;大坝等建筑物的范围;2、湖泊、运河:堤防(包括界墙及***平台)外边脚线或湖(河)岸外边线及其包围的范围;3、渠道:填方渠道外坡脚线之内的范围;挖方渠道压顶外边线之内的范围;4、水塘(池塘):塘岸及其包围的范围;5、河道:①有堤防(河岸):堤防外边脚线(包括界墙及***平台)或河岸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②无堤防(河岸):已有规划堤线的按规划堤防外边线以及其包围的范围;无规划或规划不建堤的河段,以相邻的上下游河段堤防为参照,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本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二、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一)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面积是指计算水位下建设项目占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的水平面积。计算水位按《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报告编制导则》的规定确定(浙水河〔2007〕17号)。(二)涉河建筑物占用水域面积的计算1、涉河桥梁:按桥梁的下部结构(桥梁桥墩、承台)占用水域的面积计算,不包括桥梁梁板等上部结构。如承台埋置在河床下,不计算其占用的水域面积。2、码头:包括栈桥、码头平台、堆场的水平投影面积。3、穿河管线:从堤身穿越的管线应计算其占用堤身的面积及两堤之间河道的面积。从河床底部穿越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