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律师做不予逮捕辩护的困境及出路曾庆鸿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①/.①孙彩虹潘牧天•刑事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专题研究[M]•江苏:苏州大学出版社,2014:、 受“构罪即捕”和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理念,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设置报捕、批捕考核机制。据悉,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数据农,批捕879615人,不捕85206A,%。①公安机关要求案件高批捕率、高起诉率,在某一特定时期经常对案件的批捕率和起诉率进行评比。公安机关为了完成木系统的考评任务,不得不将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提请逮捕。而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被移送法院捉起公诉时,法院岀于保证诉讼、便于执行的口的在审判阶段将被告人收监。2、 迫于被害人上访等法外压力。在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冇社会危险性时,最高检发布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公安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负有举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时仍存在心内确信,也赋了了办案人员自由裁量空间,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尚未达成刑事和解时,被害人及家属常常会信访、闹访,给政府和司法机关压力。尽管法律规定符合可以不捕,但检察院基于上述压力仍I口十分谨慎。律师掌握的信息与检察官明显不对称,直接制约律师的冇效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杳阶段接受委托示可以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三类案件除外。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辩护律师时,普遍存在缩小责任、令大有利情节的心理倾向,所述案情往往不够全血、真实。律师找办案人员沟通案情,通常是门难进、脸难看、人难见、话难听,知而不言、言而不尽。侦查机关的取证能力和水平具有独特优势,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间,除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收集同案犯、证人证言、录音录像、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批捕时,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全部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掌握案卷的全部信息,在此基础上审查是否达到应当逮捕条件。所以,在审査逮捕的案悄证据掌握程度上,律师与检察院明显不对■称。律师不重视逮捕程序的辩护,且缺乏相关辩护经验。1、 律师参与比例低,提交书面意见的少。律师在逮捕程序中提出辩护意见的比例很低,被采纳后影响不捕决定的数量更少,仅在个别案件中对审查逮捕有一定作用。某区检察院称,2014年审查逮捕案件有律师辩护的大约冇10%,其中约冇一半提供书面的辩护意见。2、 审查逮捕时间短,律师常常忽视介入。检察院审查逮捕时间为7天,时间短,加上办案机关都不主动告知,律师常常在无意中与这一程序“擦肩而过”。3、 律师辩护无针对性,辩护无效。律师因无阅卷权,不能准确掌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帖的事实与理由,无法冇针对性辩护,最终辩护无效。当事人对逮捕程序缺乏救济途径。依据刑事诉讼法笫90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予批捕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复核。但是犯罪嫌疑人对逮捕决定不服的,则没有法律救济途径。虽然,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然应当对鞫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解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①据此,捕示羁押必要性审杳的结论只能体现为检察建议,具法律强制力不足,实践屮出具检察建议的喙丿寥无儿。同时,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结论的救济涉及两种情况,一是检察院认为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