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企业的名称:
第四条合伙人姓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合伙目的: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九条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名
住所
 
 
 
 
 
 
 
第十一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
方式
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权属
证明
缴付出资
期限
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十三条 资本增值分配方法
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为内部收益率。
普通合伙人按下述方案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
1、内部收益率在15%以下的部分,普通合伙人不提取管理费;
2、内部收益率在15%至2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15%的管理费;
3、内部收益率在20%至25%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0%的管理费;
4、内部收益率在25%至3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5%的管理费;
5、内部收益率在30%以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30%的管理费;
 
提取管理费后的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予以除名或更换。
第十六条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
6、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