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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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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docx

上传人:pppccc8 2019/7/21 文件大小:5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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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教委关于印发2018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2018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工作原则(一) 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进一步强化控辍保学。多措并举,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二) 统筹资源配置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制度。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三) 规范有序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要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完善措施、落实责任,规范学校办学和招生入学行为,合理控制班额、校额。二、相关政策(一) 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2018年入学的适龄儿童必须年满6周岁(201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二)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三)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教育局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1・本区内“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由所属区教育局在区内统筹安排入学。2•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由户籍地所属区教育局先行统筹安排入学。3•跨区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因现行户籍政策无法实现“人户统一”,确需在实际居住地入学的,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四)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教育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区教育局将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其他群体人员子女在津入学,按照已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五) 积极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确实不能进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根据残疾类别和教育需求,实施送教上门服务。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六)公办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制度,釆取登记入学,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严禁设立重点班、实验班,新入学的学生,要按照随机方式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充分体现教育过程的公平。(七)民办学校应根据办学条件,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招生范收费。不得采用统一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民办学校要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登记报名的方式进行招生。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办学校招生事项应上报区教育局。(A)2018年招生入学报名时间为:2018年5月26日(星期六)、27日(星期日)o招生入学办理手续的具体时间、地点、流程、学区片划分等情况,由区教育局制定。(九)完善小学入学通知书制度。学校向新生发放的入学通知书中,应加入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