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企业专利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作用,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专利工作,根据《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浙知发〔200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三条  专利示范企业要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建立推动发明创造的激励机制、有效运用专利资源的运行机制和保护机制,把企业专利战略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不断扩大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第四条  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单位,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可申报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得到有效落实;;(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有效专利指数达到24,近两年专利申请指数达到14(有效专利指数=发明专利授权数×10+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数×2+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数×1,专利申请指数=发明专利申请数×5+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数×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数×1)。,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企业年总销售额的40%以上。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见附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发展概况、企业专利制度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专利申请、授权、实施、运用以及保护情况;、专利证书复印件及最近一次交纳年费的发票复印件,近两年企业申请专利清单、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利税情况表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利税情况表;。第六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每年受理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第七条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经初审合格后由市科学技术局统一受理。 第三章  评审复审及管理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和复审工作。,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授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每三年复审一次,未通过复审的,取消“绍兴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面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健全创新激励制度和专利管理制度,组织企业专利管理人员培训,为示范企业培训业务骨干,协调处理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