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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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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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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住建字[2010]85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滕州市建工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进一步抓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制订了《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以及省市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市)及枣庄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检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提高现场生产、生活环境条件,并依法督促施工企业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标准。停工或缓建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认真监督指导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落实、整改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落实。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和制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的违反和阻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活动的各种要求及行为。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绿色施工技术研究,因地制宜做好节水、节地、节材、节能和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生产活动应符合并达到绿色施工管理各项工作标准和要求。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优先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