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发布日期
2006年7月12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日期
2006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新发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消[2007]68号
一、自2006年12月1日新规范实施之日开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应执行新规范。
二、在新规范实施前,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监督。对于不涉及建筑结构和大量投资就能够达到新规范要求的,应当建议建设、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规范。工程竣工后,应当依照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消防验收。
三、对于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实行消防行政许可的项目,其投入使用后的消防监督管理,应当按照2001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公安部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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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厂房(仓库)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
5 民用建筑
6 消防车道
7 建筑构造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9 防烟与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 电气
12 城市交通隧道
规范的适用范围
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
6 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第1章总则
建筑高度的计算
1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
2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第1章总则
建筑层数的计算
1 建筑的地下室、;
2 、储藏室、敞开空间;
3 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第1章总则
建筑层数的计算
4 国标《住宅建筑规范》:当建筑中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计算,;,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5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即跃层的自然层数—1记入建筑的总层数。
第1章总则
《建规》与其他规范的关系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章总则
名词解释
国标《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第二部分
第2章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