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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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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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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17日郑州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均适用本条例。但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和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供应的水,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全面规划、讲求效益、合理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坚持先地表、后地下,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开发地下水,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等专业规划; (四)依法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发放取水许可证; (五)负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 (六)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七)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监督工作; (八)负责水政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二章开发利用管理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综合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第九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黄河、淮河流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双洎河、颖河、贾鲁河等河流的综合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水资源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本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