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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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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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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昌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0701(颁布时间)19970701(实施时间)南昌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1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四章供水管理第五章用水管理第六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七章罚则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维护城市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贮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第四条城市供水用水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其所属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和湾里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地质矿产、卫生、公安、工商行政、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供水、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和县、区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城市给水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审交,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城市给水专业规划和近期计划,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报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必须经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还应当经地质矿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城市供水工程的施工应当接受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方案必须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供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能够提供用水的单位,不得新建自建设施供水;现有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三章供水设施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消火栓、测压点、阀门井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的供水设施,总水表及总水表以外的归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所有,总水表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