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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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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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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太原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30402(颁布时间)20030501(实施时间)太原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02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整体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资源,是指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相关的土地、水、气候、生物等自然资源。第三条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坚持因地适宜、统筹规划,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林业、土地、水利、环保、气候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农业资源的专业管理与保护工作。第六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调、监督、检查农业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实施;(二)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三)协调在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的争议,并向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业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农业资源的行为有权报告和检举。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对在农业资源综合管理、开发、利用、保护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资源进行定期调查。调查分为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普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普查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区域调查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专项调查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结果应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被调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农业资源数据以及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漏报、拒报。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综合规划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规划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农业资源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区域规划、专业规划均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第十一条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农业资源变化情况、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第十二条农业资源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农业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农业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途径,保证农业资源高效、持续利用。禁止对农业资源进行过度或者掠夺式开发。第十三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