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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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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3 文件大小: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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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0222(颁布时间)19940222(实施时间)宁政发[1994]21号(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甘草资源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自治区境内种植、采挖、经营甘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畜牧局主管全区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行署,市、县(区)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甘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甘草采挖和负责甘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第四条自治区对甘草资源实行培育保护为主的原则,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并引导扶持人工种植甘草。第五条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畜牧局根据国家计划任务制定全区甘草年度收购计划,报自治区计委批准后,由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分别下达到各甘草主要产区县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甘草资源建设保护规划,并根据收购计划制定甘草年度采挖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固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要把甘草资源的保护、建设等任务一并承包到村、联户或户,谁培育、谁管理、谁受益,其使用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八条在甘草非封育区域内,每年三、四、五月为采挖收购期,其它时间均为甘草繁育生长保护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采挖期采挖甘草。第九条甘草资源承包村、联户或户采挖甘草,必须凭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的甘草采挖交售证,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范围采挖,并随挖随填,保留部分母株。不得超计划采挖或者毁坏甘草资源;不得擅自到他人享有固定使用权或者承包的草场采挖。甘草资源地的农民不得引入或者接纳外地人员到本地采挖、收购和贩运甘草。第十条农民采挖的甘草均应交售给当地药材公司。第十一条甘草的收购、运输、销售由各级药材公司按计划统一经营管理,并负责调拨和供应外贸出口。药材公司收购甘草必须坚持公平交易,严禁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等外甘草不得收购。第十二条甘草出境必须持有自治区医药管理局签发的《甘草出境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和贩运甘草,也不得在农贸市场上出售甘草。第十三条凡采挖交售甘草者,一律按甘草交售额的3%向国家交纳草原建设费;药材公司按甘草收购额的1%向国家交纳草原建设费。上款草原建设费由畜牧主管部门征收。第十四条以甘草为原料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先由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审查同意,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然后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无《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给营业执照。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区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投劳建立人工甘草基地,并可以实行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在天然草原补播甘草,不得毁坏原有植被。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医药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部门和农业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甘草栽培技术和加工利用的科学研究,并积极采用科研部门及有关专家、科研人员的先进科研成果及合理化建议。第十七条对在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甘草资源方面成绩显著,以及与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八条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