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01222(颁布时间)20001222(实施时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文号)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00年12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三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于2000年12月22日经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鲁战略,积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初等、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配置和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制定相应措施,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保障职业教育按照适当比例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五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为受教育者接受职业教育,创造和提供必要条件。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职业教育体系,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初等职业教育,实现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并与其他学校教育形式相互衔接沟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通过改制、合并、改办等形式,举办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高级职业培训,培养高层次的实用型、技能型以及管理型人才;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带动行业、企业事业和农村的职业教育发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民办职业教育,鼓励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企业、事业组织联合办学,建立稳定的校外实****基地,发挥企业、事业组织的人才、技术、设备和管理优势,提高受教育者的实践技能。第九条设立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定的办学条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保证教育质量。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重视实践性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运用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增强职业教育的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