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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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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9/7/23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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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颁布单位)20091202(颁布时间)20100501(实施时间)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公告第9号(文号)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经2009年10月30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12月2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卫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依法查处因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的管理,实施犬只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二)市容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售犬行为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部门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养犬管理信息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的情况通报公安部门。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基层组织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宠物协会、动物救助机构等应当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普及养犬知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犬只总量控制,具体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人口密度、区域环境等因素确定。第八条徐州市市区三环路以内区域以及三环路以外住宅小区和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的已建成区域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县(市)、贾汪区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由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划定。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