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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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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doc

上传人:glfsnxh 2019/7/23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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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制定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受委托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收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以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小区停车服务收费除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仍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应逐步向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各级价格、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引导与规范,促进物业相关各方合理约定收费与有关事项。第九条按照《常州市市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常房发[2005]2号)的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落实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将中标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进行公布;以其他方式落实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核准。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及之后价格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物业管理企业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或备案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时,应主动提供以下资料: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物业管理方案、服务内容与标准;3、管理区域的公共服务费及其它收费的测算资料;4、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一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