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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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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19/7/24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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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接待管理制度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严格控制接待费用支出,特制定本制度。二、接待原则(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三、接待范围(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四、接待标准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五、接待程序及要求(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六)公务接待工作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市局机关其他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擅自要求提高接待标准,否则不予报销接待费用。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标签:税务机关资产控制制度原则第一条资产的保管与帐簿的记载,应由不同人员分别负责。第二条资产的保管,应明确指派人员负责,以免责任混淆。第三条有形资产应加防护,以免私自或不当使用。第四条应随时核对零用金与库存现金,并维持最少额度。第五条各项支出的核决与支付,应分责办理。第六条应尽可能以支票支付,支票的签发与保管,皆应有严密的控制。第七条已签章的付款支票,不得由该支票签章人,或核决人领取或寄交。第八条有关现金、存货或其他流动资产收发的单据,应事先印妥连续编号。第九条负责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资产处理责任的人员,须要有充分保证。第十条上项人员应采轮调、轮休,并指派他人暂代其职务。第十一条各项付款凭据一经支付,应即加盖支付印戳销案,防止重复请款。第十二条存于内部保险箱或银行保管箱的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第十三条倘人员编制许可,下列职责应予分立,避免集中一人。出纳与帐务员,财务主管与会计主管,采购与验收,销货与仓储,薪工计算与支付,收款与帐务,装运与仓储,订货与仓储等等。第十四条信用授与、折让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