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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职的“职务侵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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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职的“职务侵占”.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7/24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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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从2010年8月7日被羁押,8月12日被刑事拘留,9月13日被逮捕,陈锋身陷囹圄已年余,正在他尚不明就里,十分纳闷的时候又得知自己已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陈锋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起诉并要求承担刑事责任。可是问题到底出在哪里,一纸销售业务合同如何确定了雇佣关系,未结尾款怎样演变为挪用资金呢? ???而事情的伊始正是源于自己与海南卓越生物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卓越公司”)的一次销售合作,就是这次合作竟演化成一副镣铐,将自己锁到监狱中来。 ???劳动关系上演“拉郎配” ???陈锋和卓越公司于2009年3月1日签订《销售业务合同书》,合同中卓越公司委托陈锋为该公司的销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公司在浙江、上海的产品销售、货款回收等工作。从合同中看来双方签订的只是一个委托代理合同,陈锋作为卓越公司的浙江、上海片区代理人从事销售活动并从销售额中提成作为收益。陈锋与卓越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两个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合同关系,通过合同,双方确立的是一个委托的法律关系,双方就业务费做出的约定实际上是平等主体间利益分配。而这份销售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在2010年3月1日便自动终止。随后双方并未续约,陈锋也转而经销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 ???除此之外陈锋与卓越公司并未订立劳动合同,卓越公司也没有陈锋的工资表记录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而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却根据该《销售业务合同书》和卓越公司其余员工的陈述,认为陈锋与卓越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认定其为卓越公司浙江、上海片区的业务经理,即卓越公司的员工,是挪用资金罪适用的主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也采用了这一说法。几乎没有确切的物证、书证,仅凭与原告方有利益关系的人证便认定被告陈锋与原告之间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实在有些拉郎配的意味。事实上,针对双方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法律上承认事实劳动关系,但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调查认定,当事人需要提供如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上班记录表、进出用人单位的门卡、饭卡、工资条、工作服、暂住证、评定员工等级证明、表彰或处罚决定等等能够证明被雇佣人为雇用单位提供劳动的证据材料,再佐以单位证人的证言。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上述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仅凭证人证词,便将陈锋判定为卓越公司的在职人员。这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定罪量刑的原则吗? ???允诺撤诉是圈套 ???陈锋认为自己只是卓越公司的片区经销商,既然委托合同已经到期,双方又不打算继续合作,那么自己有权利另选合作方。另外,双方订立的《销售业务合同书》中对于结算货款和支付提成的具体时间未作明文约定,那么,陈锋被告挪用资金罪的涉案资金也可说是尚未结清的尾款,陈锋及其辩护律师都认为,即便关于尾款的追讨发生纠纷也应属经济纠纷,为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为何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定性并定罪了? ???卓越公司报案后,陈锋不久即被羁押,陈锋的妻子沈青芬自然非常着急,急忙找到公司希望问清原因,协商处理。据沈青芬女士说,当时卓越公司相关人员曾口头承诺只要尽快交还欠款,卓越公司同意撤诉销案,为此沈女士也曾咨询羁押丈夫陈锋的公安机关此事是否可行,受询人员也曾口头答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