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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办法(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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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办法(精简篇).doc

上传人:junjun2875 2015/1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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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办法(精简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三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控制吸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四)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办公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八)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九)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一)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室内区域; (十二)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室内区域; (十三)旅馆、餐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十四)机场、铁路客运站、港口、汽车客运站的室内区域。第六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并执行本单位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 做好本单位禁烟区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统一、醒目的禁止吸烟或者请勿吸烟标志; 不得在本单位禁烟区内摆放烟具或设置有烟草广告的标志或物品; 设立专(兼)职检查员,管理本单位的禁烟区; 对在本单位禁烟区内
的吸烟者,应当劝其停止吸烟或者退出禁烟区。第七条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可在远离密集人群及必经通道处设置室外吸烟区,且有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第八条全社会都应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宣传、新闻媒体等部门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鼓励各单位办公室禁止吸烟,鼓励创建无吸烟先进单位。第九条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