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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家与白象之争.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9/7/24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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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白家”与“白象”之争贾新丽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15化工专硕学号:6150606002摘要知识产权是有人类智力劳动成果依法生产的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在这个商品经济的时代,各种品牌效应也更加明显,相应的品牌所对应的商标,包装等都变成了人们在购买商品时的参照。因此,企业也开始重视对于自身商标权、专利权的维护,以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关键词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从2007年9月开始的“白家”与“白象”之争在2011年2月最终尘埃落定,这场经历将近4年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最终以白家食品有限公司的妥协和让步而结束。为何在这场“白家”与“白象”之争中,白家会落败就像白家白家董事长陈朝晖自己所说的那样,“事情发展到今天这样的结果,是对商标法的不熟悉,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惹得祸”。这场纠纷主要聚焦在两点,第一是白家公司使用的“白家”商标与正龙公司第1506193号“白象”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第二是包装设计专利是否涉嫌抄袭;第三是白家公司的方便粉丝与白象公司下属的正龙公司的方便面是否为类似商品。[1]就第一个问题“是否为近似商标”,我们从商品的定义上来看,根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二白之争在该项条例里面也是有迹可循的。“白家”与“白象”在市场上并列销售时,已经造成混淆(混淆可以分为实际混淆和可能混淆,实际混淆即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误购的事实;混淆的可能则不要求已经产生混淆的事实,而是存在混淆之可能,足以发生混淆),这两个商标首先第一个字都是白字,且第二个字下部都有“豕”字,使得“家”和“象”看起来十分相似。除此之外,在两个字的摆放上,均采用了竖放的形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十分明确,文字商标的近似认定也较为简单,主要是从字形、读音、构图等方面进行判断矛盾中是否存在一方侵犯了另一方商标。而这两个商标的矛盾就正好符合以上的判断标准,不管是从字形、读音和构图上都十分相近。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两者中必定会是一方侵犯了另一方的商标权,可为什么是推广了“白家”竖型商标近十年的白家食品有限公司败了呢?翻看整个案件可以发现白家确实在2001年12月就拿到了注册号为“1686854”的“白家”商标注册证,可是问题就在于当时白家公司注册的为横排的“白家”商标,而并非竖排。但是在设计师在设计包装时认为竖排更加美观,将原本申请的行楷字体也做了微调。白家食品认为只要注册“白家”这个商标即可,在文字的排布和写法上的改变不存在任何问题。这很明显的表现出了他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诉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与原告注册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的商标为近似商标。故“白家”竖排商标与“白象”商标确定为近似商标,但是对于横排,白象公司注册在先,根据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间的关系而言,“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不得对抗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注册便会被禁止使用”,即即使是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