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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条护保路公村农市州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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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颁布单位】【颁布文号】【颁布时间】2010-09-29 【实施时间】2011-01-01 【正文】徐州市农村公路保护条例(2010年8月27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等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和设施。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的责任主体。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和村道的养护,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第四条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并依据其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有关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基层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养护质量监督。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资金保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镇自筹、上级补助、多元筹措”的原则进行筹集。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提出财政预算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保护。第六条农村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罚款应当上交财政,全额用于农村公路保护工作。第七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县(市)、贾汪区交通、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第三章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第八条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并依法管理。第九条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种植作物,打场晒粮,饲养禽畜;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秸秆和各类废弃物; (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堵塞边沟;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确需占用、挖掘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乡道、村道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征求镇人民政府意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其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第十一条县(市)、贾汪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路等级及限定标准,在农村公路上设置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