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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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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广大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标准、五规范”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卫生工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一位职工对安全工作均有知情权、监督权。如发现安全设施配置不全,或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如汇报后领导不及时采取措施,保证不了人身安全,职工有停工的权利。各级安全员对违规现象有制止权、停工权和处罚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安全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公司设安全科,负责安全生产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各项目部经理为本项目第一责任人,各项目施工现场按规定标准配备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建立安全检查和例会制度。公司每月20日组织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质量工作大检查,每月5日召开项目经理会议,通报检查情况,针对存在问题部署整改任务。其它各级安全机构也要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落实责任制
专职安全员每7天要对所有起重设备认真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要书面通知使用人,双方签字。对提出的问题要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认真整改。否则,将对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第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制。公司、分公司及项目部、班组及个人都要逐级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第六条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制度。各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施工中当生产与安全发生冲突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第七条根据上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各项目单体工程,要求按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立专职安全员,若开工后安全员不到位,罚项目经理300元。
劳务公司要在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若进场施工后安全员不到位,罚劳务公司经理200元,分包队负责人100元。
专职安全员上任后,要熟练掌握本职工作,对每天的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劳务分包队的专职安全员协助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进行检查,检查后要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如发现没有书面检查记录的,每缺一天罚款
50元,如检查时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没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的罚专职安全员300元。
第八条各项目部于每月1 5日上报本项目部施工工程的当前进度情况,各项目部要指定专人负责上报工作,上
报进度情况可采取电话、传真、书面上报等形式,逾期不报者每拖一天罚款30元。
对外地施工项目部,因公司领导及科室不能随时跟踪检查,项目部要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坚决克服攀比思想,严格按照规范及公司规定进行施工。要求每15天向公司领导及科室汇报安全施工情况,如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防护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单位工程负责人、安全员罚款100-300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进行严肃处理。
项目部要加强安全自检自控工作,每周的安全自检必须落到实处,公司安全科将随时对自检记录进行检查,对于造假的资料,对相关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九条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雇用劳务市场人员时要向公司安全科报告,由公司安全科对雇佣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掌握其人员素质情况。
项目部无论施工任何工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双方签字。凡三人以上即为作业组,要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所有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交底必须书面交到相关人员手中,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如交底与现场不符、不全和不及时的,以及未书面交到相关人员手中的,对项目部有关人员每次罚款50元。
各项目部要及时办理职工上岗证,进入施工现场职工不配戴上岗证的每发现一个罚款1 0元,管理人员不配戴上岗证的每发现一个罚20元。
第十条为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各项目部对工程进行分包时,必须选用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其次要了解所选分包队伍的素质,对队伍素质不高的,坚决不用。在分包前必须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分包合同签定后须先报公司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盖章生效。并接受公司各项安全检查和验收,出现安全事故,由发包方协助解决处理。如以包代管出现事故,由发包单位负全责。
第十一条工程劳务分包后,分包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指派一名本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及教育工作,并对分包工程全权负责,项目部要与劳务公司密切配合,不能以包代管。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各种防护不到位,达不到施工要求,除停工整改外,将对项目经理及单位工程负责人、劳务公司经理分别给予100-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公司监督检查时,对违章作业,不接受指导监督检查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