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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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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zxwziyou9 2019/7/26 文件大小: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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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的公共服务岗位;在市区、城区和街道(乡、镇)从事创卫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四)其他本地需要、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三)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人员;(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六)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城镇退役士兵、烈士遗属;(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工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公共招聘活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办理相关手续、安置上岗、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拟设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及人员需求等情况,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就业补助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进行审批,统筹作出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审批同意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第七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资料审核、拟用公示和安置上岗等工作。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拟用人员要在原企业或社区及拟聘用单位同时公示,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九条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开招聘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咸阳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