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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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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docx

上传人:ttteee8 2019/7/27 文件大小:6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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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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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 将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合并,作为第五项,修改为:“(五)经营所得”。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居民个人按纳稅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稅,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稅;第五项至第十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稅。”三、 将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稅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四、 在第四条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面增加“退役金”。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五、 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稅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稅所得额。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稅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按照所取得收入的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七、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