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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城中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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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城中区.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7/27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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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城中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城中食药监〔2018〕20号柳州市城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柳州市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柳食药监办保化〔2018〕4号),为打击保健食品违法生产经营、非法添加及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行为,制定本工作方案方案。一、工作目标此次专项行动以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打击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安全为主要目标,通过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持续推进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日常监管职责划分,对辖区内主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摸底、集中检查、突出重点、公开曝光等方式,净化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生态环境,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保健食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消费场所。组织方式由药械股牵头,各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根据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件3),负责开展各街道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检查工作。整治重点(一)重点单位。辖区内流通领域主要的保健食品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实体门店、会议销售和网络销售,具体包括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店(批发、零售)、商超、食品经营店、直营店、以会议模式开展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店等,不包括只卖功能饮料类保健食品的餐饮店、酒店宾馆、小卖部、便利店等。(二)重点内容。针对许可资质、产品质量、索证索票、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方面,重点整治非法经营、非法添加、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和违法声称、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问题。(三)重点品种。重点针对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类等易与相关疾病治疗功能相混淆以及标签标识、宣传存在问题的保健食品,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抽检发现问题多、群众消费量大、投诉举报相对较多的保健食品品种的检查力度。三、整治内容专项整治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周密安排,对辖区内保健食品流通领域重点单位开展全面检查各所在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有针对性地对保健品经营企业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索证索票、产品质量、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方面。市局将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县(市、区)随机选取不少于20家经营单位,随机选派县(市、区)局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二)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在下达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和教育,督促企业按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在下达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和教育,督促企业按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应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及时公开监督检查信息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中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五)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强风险防控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日常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应将检查、检验、处罚、投诉举报等结果及时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将企业监管档案反映的问题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因素,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将检查提出的缺陷整改意见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形成管理闭环。四、时间安排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部署阶段(2018年3至4月)药械股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做好专项整治的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周密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包括计划、任务、步骤、时间安排等,并于2018年4月20日前抄送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以下简称:保化科)。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10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整治的重点单位、重点内容、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记录见附件1)。由药械股确定辖区内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件3),各所根据检查名单进行检查,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份的检查台账(附件2)